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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3條

捕撈太平洋黑鮪,以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與其他特定漁業漁船及定置漁業為限。 前項所稱其他特定漁業漁船,指鮪延繩釣及延繩釣漁船以外之特定漁業漁船。 延繩釣漁船不得捕撈太平洋黑鮪;捕獲者,應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丟棄並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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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