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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發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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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發展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為執行國家太空政策及計畫,協助推動太空發展相關事項,政府應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太空發展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2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太空活動,提供適合及安全之發射場所,應設置國家發射場域。前項發射場域,主管機關…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為促進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之發展,提高國民生活福祉,協助人類社會之永續和平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2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太空活動:指運用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進行太空探索、對地觀測、建構通訊傳…
第5條
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國家太空發展基本政策之擬定。二、國家太空計畫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三…
← 第3條
看 太空發展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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