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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設置補助辦法 第8條

執行單位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 (構) 代表及專家學者七人至九人組成評選 委員會,以召開評選會議方式,審議申請補助案件。 前項評選會議,應有評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參與審查評分,並依申請設置 計畫書內容、計畫執行能力、對應用示範、推廣助益及對增加裝置容量助 益等項目分別評分,經評審通過後,依得分高低排出優先順序。 執行單位應依評選委員會審議排序結果,以排序在前者為優先獲選補助對 象,至年度預算用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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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