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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 第46條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46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領取補助、補貼、津貼及獎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核發;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 四、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有前項第一款所定情事,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停止補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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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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