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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 第6條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職業訓練之補助
雇主依本法
第二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辦理訓練,並申請訓練費用補助者,最低開班人數應達五人,且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八十小時。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
依第六條辦理職業訓練結訓後,雇主應依招募計畫書之勞動條件全部僱用;未僱用者,其全部或一部之訓…
「職業訓練之補助」的其他條文
第4條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業訓練課程,全額補助其訓練費…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失業之高齡者工作技能,促進就業,得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高齡者職業訓練專班。…
第7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申請訓練費用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一、申請書。二、…
第8條
依第六條辦理職業訓練結訓後,雇主應依招募計畫書之勞動條件全部僱用;未僱用者,其全部或一部之訓…
第9條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參加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其申請資格條件、方式…
←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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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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