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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職業訓練之補助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訓練,並申請訓練費用補助者,最低開班人數應達五人,且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八十小時。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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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