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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7條

第 二 章 職業訓練之補助
雇主依前條規定申請訓練費用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 二、招募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僱用結訓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勞動條件。 三、訓練計畫書。 四、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經核定補助者,補助標準分為下列二類,其餘未補助部分,由雇主自行負擔,不得向受訓學員收取任何費用: 一、由雇主自行辦理訓練:補助訓練費用百分之七十。 二、雇主委託辦理訓練:補助訓練費用百分之八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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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之補助」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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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