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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條例
› 第20條
契稅條例 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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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
第3條
契稅稅率如下:一、買賣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二、典權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四。三、交換契稅為其契…
第4條
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納稅。
第5條
典權契稅,應由典權人申報納稅。
第6條
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前項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
第7條
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第7-1條
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
第8條
分割契稅,應由分割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第9條
占有契稅,應由占有不動產依法取得所有權之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第10條
先典後賣者,得以原納典權契稅額,抵繳買賣契稅。但以典權人與買主同屬一人者為限。
第11條
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第12條
凡以遷移、補償等變相方式支付產價,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應照買賣契稅申報納稅;其以抵押、借貸等…
第13條
第三條所稱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第十一條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第14-1條
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
第15條
依前條規定免稅者,應填具契稅免稅申請書,並檢附契約及有關證件,向主管稽徵機關聲請發給契稅免稅…
第16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
第17條
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納稅義務人之契稅申報書表暨所附證件,應即填給收件清單,加蓋機關印信及經手人名…
第18條
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納稅義務人契稅申報案件,應於十五日內審查完竣,查定應納稅額,發單通知納稅義務…
第19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定繳款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繳納。
第21條
(刪除)
第22條
(刪除)
第23條
凡因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及占有而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地政機關應憑繳納契稅收據、…
第24條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
第25條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繳納…
第26條
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
第27條
(刪除)
第28條
(刪除)
第29條
契稅由直轄市及縣(市)稅捐稽徵處徵收或鄉、鎮、市、區公所代徵之。
第30條
在規定申報繳納契稅期間,因不可抗力致不能如期申報或繳納者,應於不可抗力之原因消滅後十日內,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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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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