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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條例 第6條
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 前項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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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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