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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一句話看懂
本標準規範懷孕或分娩後不滿六個月之女性及未滿十八歲之勞工,禁止從事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基準,以保護其母性健康及未成年勞工之健康與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11-20・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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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如附表一。 未滿十五歲者,不得從事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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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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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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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工作別五,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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