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 第2條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第2條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如附表一。 未滿十五歲者,不得從事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