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 第5條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第5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工作別五,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