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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為促進轉型正義、回復人民於威權統治時期因國家不法行為受損之權利,特制定本條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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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為處理本條例所定賠償及權利回復相關事項,由行政院設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第3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威權統治時期:指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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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