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 第3條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威權統治時期:指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之時期。 二、國家不法行為:指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認定之司法不法行為及行政不法行為。 三、被害者:指於威權統治時期因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人身自由、財產、名譽受侵害者。 四、家屬:指已死亡之被害者,其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順序之法定繼承人。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促進轉型正義、回復人民於威權統治時期因國家不法行為受損之權利,特制定本條例。第2條為處理本條例所定賠償及權利回復相關事項,由行政院設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
← 第2條看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