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 第2條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第2條
為處理本條例所定賠償及權利回復相關事項,由行政院設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以下簡稱權利回復基金會)。 權利回復基金會置董事十三人,由行政院遴聘下列人員組成;董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同一政黨比例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相關機關代表六人。 二、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四人。 三、被害者或其家屬代表三人。 曾於威權統治時期參與國家不法行為者,不予遴聘為董事;已遴聘者,解聘之。 權利回復基金會處理本條例所定事項所需公有財產,得由政府機關無償提供使用。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條
看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