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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製作刊播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補助獎勵辦法

一句話看懂
媒體製作刊播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補助獎勵辦法規範媒體製作及播出終身學習相關節目或內容的補助與獎勵辦法,目的是鼓勵媒體參與推動終身學習,促進社會大眾學習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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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11-07・共 1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終身學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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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法第十七條所稱媒體,指依法設立之電視、廣播、網際網路及平面媒體。 前項媒體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得申請補助或獎勵: 一、積極參與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以下簡稱作品)之製播或製作。 二、連續或定期提供一定時數、排定固定時段或版面,免費或低價提供刊播相關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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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辦法之補助,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申請人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企劃書、作品及其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前項作品,以已企劃製作或完成,尚未公開刊播或發行者為限。 第二項申請表、企劃書與相關資料之內容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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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補助案之評審作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由其他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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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補助之評審項目如下: 一、製播、製作或刊播宗旨及內容。 二、製播、製作或刊播方式及其品質。 三、創意表現。 四、作業進度。 五、製播、製作經費之合理性及效益評估。 六、預定刊播之時段或版面。 七、其他有關作品規劃內容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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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依前二條規定評審為優良者,予以補助。 前項補助,不超過作品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且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但作品經評定具特殊性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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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之獎勵,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申請人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間,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作品及其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獎勵。 各機關得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填具推薦表,並檢附被推薦人之作品及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推薦獎勵。 申請或推薦獎勵之作品,以申請或推薦日前一年內製播、製作、刊播、出版或發行者為限;同一作品已依本辦法獲獎者,不得重複申請或推薦。 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申請表、推薦表與相關資料之內容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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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獎勵案之評審作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由其他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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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獎勵之類別如下: 一、作品獎:指媒體製播、製作或刊播單一作品之獎項;其評審項目如下: (一)主題內容。 (二)呈現方式。 (三)製作品質。 (四)創意。 二、刊播獎:指媒體於期限內刊播有關作品情形之獎項;其評審項目如下: (一)日期或時段。 (二)次數。 (三)版面及頻道。 (四)對象。 (五)經費合理性。 (六)效果。 (七)宣導及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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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依前二條規定評審為優良者,得依其等級公開發給獎牌、獎狀、獎金或其他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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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同一媒體申請或被推薦同一獎勵類別,以三件為限。但電視電台、廣播電台設有分台者,每一分台得再申請或被推薦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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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依本辦法受補助或獎勵之媒體,其申請、被推薦之文件、作品或各項資料,有虛偽不實、違法或未依所送計畫時段或版面刊播作品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補助或獎勵,並追回其補助、獎牌、獎狀、獎金或其他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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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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