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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第4條

停車位應為寬度二點五公尺以上,長應為五點五公尺以上。但其一側長邊未鄰接牆壁及車位,並保留一公尺以上之上下車空間者,車位寬度得為二點二五公尺以上。 機械式停車位,其車位之寬度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機械式、塔臺式停車場如有足夠空間可供設置平面式停車位,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比率於便捷處所設置平面式停車位。 前項所稱足夠空間,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機械式、塔臺式停車場之種類及其實際現狀認定。 平面式停車位設置圖例如附件一,另停車位應於適當處所設置或標示無遮蔽、易於辨識之標誌,註明停車對象及管理規定,標誌設置圖例如附件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後,新設或重製之標誌及標線應以附件一之一及附件二之一之圖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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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六歲以下兒童,其歲數以國曆足歲計算。第3條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各款場所附設之公共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應於靠近停車場之電梯、人…第5條本辦法之停車位供乘載孕婦或六歲以下兒童之車輛使用,未具有相關停車之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停車位…第6條使用停車位者,應將停車位識別證明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未乘載孕婦或六歲以下…第7條違反前條規定占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停車場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第三…第8條本辦法除第七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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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