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 第7條
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第7條
違反前條規定占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停車場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停車場法
第三十二條
第三項及
第四十條之一
第二項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
本辦法除第七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六歲以下兒童,其歲數以國曆足歲計算。
第3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各款場所附設之公共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應於靠近停車場之電梯、人…
第4條
停車位應為寬度二點五公尺以上,長應為五點五公尺以上。但其一側長邊未鄰接牆壁及車位,並保留一公…
第5條
本辦法之停車位供乘載孕婦或六歲以下兒童之車輛使用,未具有相關停車之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停車位…
第6條
使用停車位者,應將停車位識別證明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未乘載孕婦或六歲以下…
第8條
本辦法除第七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第6條
看 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