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 第7條

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第7條

違反前條規定占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停車場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本辦法除第七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六歲以下兒童,其歲數以國曆足歲計算。第3條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各款場所附設之公共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應於靠近停車場之電梯、人…第4條停車位應為寬度二點五公尺以上,長應為五點五公尺以上。但其一側長邊未鄰接牆壁及車位,並保留一公…第5條本辦法之停車位供乘載孕婦或六歲以下兒童之車輛使用,未具有相關停車之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停車位…第6條使用停車位者,應將停車位識別證明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未乘載孕婦或六歲以下…第8條本辦法除第七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第6條看 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