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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第6條

使用停車位者,應將停車位識別證明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 未乘載孕婦或六歲以下兒童,不得使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並不得占用停車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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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