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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第11條

金融機構經存保公司核准為要保機構者,應與存保公司簽訂書面之存款保險契約。 本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經修正者,存款保險契約有關該等法令之規定隨同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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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