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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第12條

第 二 章 存款保險及承保風險控管 › 第 一 節 存款保險
本條例所稱存款保險,指以下列中華民國境內之存款為標的之保險: 一、支票存款。 二、活期存款。 三、定期存款。 四、依法律要求存入特定金融機構之轉存款。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承保之存款。 前項存款,不包括下列存款項目: 一、可轉讓定期存單。 二、各級政府機關之存款。 三、中央銀行之存款。 四、銀行、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郵政機構、信用合作社、設置信用部之農會、漁會及全國農業金庫之存款。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不予承保之存款。 第一項所定中華民國境內之存款,不包括銀行所設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收受之存款。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存款保險條例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4條保險費基數,以要保機構存款標的之負債總額扣除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不保項目存款之餘額為準,並以每…第42條存保公司經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處理要保機構,進行退場處理或停業清理債務清償…

「存款保險」的其他條文

第10條凡經依法核准收受存款、郵政儲金或受託經理具保本保息之代為確定用途信託資金(以下合稱存款)之金…第11條金融機構經存保公司核准為要保機構者,應與存保公司簽訂書面之存款保險契約。本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第13條存保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中央銀行定之。前項所稱最高保額,…第14條保險費基數,以要保機構存款標的之負債總額扣除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不保項目存款之餘額為準,並以每…第15條要保機構,應於前條之基準日起一個月內,向存保公司提出基準日存款標的之負債總額及保險費基數,並…第16條存保公司之各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餘額占保額內存款之目標比率為百分之二。存款保險費率,得依要保機…第17條要保機構應依存保公司指定之規格內容,於各營業處所標示存款要保之事實,並應於其金融商品中標示有…第18條要保機構不得就要保機構之存款保險費率或相關資料為廣告。第19條要保機構於應付存保公司之保險費未付清前,不得分派董(理)事、監察人(監事)酬勞、股息及紅利。第20條存保公司依本條例規定履行保險責任、提供財務協助、成立過渡銀行及辦理墊付完結時,如收回之款項小…第21條要保機構停止收受存款業務時,應以書面通知存保公司,終止其存款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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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