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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第21條

要保機構停止收受存款業務時,應以書面通知存保公司,終止其存款保險契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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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