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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第3條

存款保險,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設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承保;其資本總額,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資本,由財政部、中央銀行及要保之金融機構認股;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出資應超過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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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