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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 第8條
存款保險條例 第8條
第 一 章 總則
存保公司之資金,除備供經常費用開支,及依本條例規定履行保險責任、提供財務協助、成立過渡銀行及辦理墊付等用途外,應投資於政府債券、存放中央銀行或以經該公司董事會同意之方式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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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存款保險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
存保公司辦理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金匯兌機構之存款保險事宜,應設置一般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為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維護信用秩序,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2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3條
存款保險,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設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承保;其資本總…
第4條
存保公司免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第5條
存保公司每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餘額,應全數提存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
第6條
存保公司辦理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金匯兌機構之存款保險事宜,應設置一般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
第7條
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每年之提存金額,應按一般金融要保機構及農業金融要保機…
第9條
存保公司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條例規定履行保險責任或執行清理業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
← 第7條
看 存款保險條例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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