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存款保險條例
› 第4條
存款保險條例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存保公司免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存款保險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9條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日停止列入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後,得繼續委託存保公…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為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維護信用秩序,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2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3條
存款保險,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設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承保;其資本總…
第5條
存保公司每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餘額,應全數提存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
第6條
存保公司辦理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金匯兌機構之存款保險事宜,應設置一般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
第7條
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每年之提存金額,應按一般金融要保機構及農業金融要保機…
第8條
存保公司之資金,除備供經常費用開支,及依本條例規定履行保險責任、提供財務協助、成立過渡銀行及…
第9條
存保公司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條例規定履行保險責任或執行清理業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
← 第3條
看 存款保險條例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