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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 第46條
存款保險條例 第46條
要保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存保公司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
第十九條
規定,於保險費未付清前分派酬勞、股息或紅利。 二、違反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或
第二十三條
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拒絕提供資料或檔案,或所提供之資料、檔案嚴重不實。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存保公司依
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查核。 要保機構經依前項規定處罰後,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按原處罰鍰金額再予加處一倍至五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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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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