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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第45條

前條第一項之賠付金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暫予保留,俟保留原因消滅後,再為處理: 一、存款已被法院扣押。 二、存款已設定質權予第三人。 三、存款人已受破產宣告尚未選任破產管理人或存款人死亡尚未辦妥繼承登記。 四、其他依法律關係得停止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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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