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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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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指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學校主管機關。第3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不包括政治團體或政黨。第4條本條例第五條所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審議會),其決議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第5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稱恢復原有辦學型態,指回復至改制為私立實驗教育學校前,該私立學校原有之…第6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不包括原住民重點學校及私立學校之校數。第7條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各該主管機關所屬公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之校…第8條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七項規定,以契約方式進用編制外之教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第9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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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