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 第12條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12條

第 二 章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許可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聘僱應經工作許可之外國人,從事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得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屬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者,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本文、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外國人之教學資格、人數、每週從事相關工作時數、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聘僱之外國人,其他聘僱管理,依就業服務法有關從事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者之規定辦理;其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3條公立學校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得提出申請,或由各該主管機關指定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公立學校,以學校為範…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許可」的其他條文

第7條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由其指定之計畫主持人擬具實驗教育計畫…第8條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應考量下列因素:一、保障學生學習權與落實家長及學生教育選擇…第9條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款之實驗規範,應就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擬訂,於該規範之範圍內,得不適用教育人…第10條第七條第一項之申請,應由各該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第11條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六個月前,計畫主持人應提出結果報告,並得同時提出續辦之申請。前項實驗教育結果…第13條實驗教育計畫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計畫主持人及學校校長以不變更為原則;計畫內容有變更之必要時,計…
← 第11條看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