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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8條

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保障學生學習權與落實家長及學生教育選擇權。 二、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並應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三、預期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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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