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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依其最高教育階段之法規,定其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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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