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 第4條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或由學校法人將現有私立學校改制。 前項學校法人,以辦學績優者為限;其辦學績優認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3條公立學校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得提出申請,或由各該主管機關指定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公立學校,以學校為範…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鼓勵教育創新,實施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第2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私立實驗…第3條本條例所稱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指依據特定教育理念,以學校為範圍,從事教育理念之實踐,並就學校制…第5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審議、監督及政策與資源協調等相關事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定期召開學校型態實驗…第6條為保障學生之權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維護學生基本人權,積極營造友善校園之教育環境,並遵守下列…
← 第3條看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