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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2條

設置天線之調頻電臺其電波涵蓋區域,不得超過電臺所在地校園外三公里;區域外之電場強度不得超過五百微伏/公尺或五十四分貝(微伏/公尺)。 民國八十三年以前之既設調幅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其核定發射電功率及電波涵蓋區域,以經核定之電功率及涵蓋區域為限,並不得干擾其他既設調幅廣播電臺。 學校設置之電臺頻率不敷使用,或干擾其他既設電臺時,主管機關得降低電臺核配電功率及縮小電波涵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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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