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22條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2條
設置天線之調頻電臺其電波涵蓋區域,不得超過電臺所在地校園外三公里;區域外之電場強度不得超過五百微伏/公尺或五十四分貝(微伏/公尺)。 民國八十三年以前之既設調幅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其核定發射電功率及電波涵蓋區域,以經核定之電功率及涵蓋區域為限,並不得干擾其他既設調幅廣播電臺。 學校設置之電臺頻率不敷使用,或干擾其他既設電臺時,主管機關得降低電臺核配電功率及縮小電波涵蓋區域。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1條
看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