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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24條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4條
第 五 章 頻率、呼號、電功率及其它電波監理
電臺頻率之容許差度及混附發射容許差度,均應符合有關電信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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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率、呼號、電功率及其它電波監理」的其他條文
第21條
電臺之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呼號,由主管機關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主管機關為…
第22條
設置天線之調頻電臺其電波涵蓋區域,不得超過電臺所在地校園外三公里;區域外之電場強度不得超過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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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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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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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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