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第13條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教職員之撫卹案由服務學校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國(省)立學校由教育部審定,直轄市立學校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審定,縣(市)立學校由縣(市)政府審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