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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有關公立社會教育及學術機關,其服務人員準用本條例規定撫卹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審定並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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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