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第26條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遺族撫卹金領受人領受權喪失或停止時,應主動通知原服務學校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支給機關終止或停止支給撫卹金,如有續領,由支給機關追繳,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