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 第11條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11條
監理會委員、顧問均為無給職。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負責辦理私立學校教…
第3條
監理會任務如下:一、退撫儲金及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收支、…
第4條
監理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綜理會務;置委員十九人至…
第5條
監理會委員不得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董事兼任。監理會…
第6條
監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參事、督學或部長指派高級職員專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其…
第7條
監理會設業務組及稽察組,分別掌理第三條各款業務。
第8條
監理會置顧問五人至七人,由主任委員報本部部長遴聘法律、財務等專家學者擔任。監理會顧問聘期二年…
第9條
監理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
第10條
監理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12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10條
看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