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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4條

監理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綜理會務;置委員十九人至三十三人,除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一、有關機關代表五人,包括本部代表二人;財政部、法務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各一人。 二、各私立學校主管機關代表六人至十四人。 三、專家學者二人至八人。 四、私立學校教職員代表五人:由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中華民國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中華民國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中華民國私立教育事業協會、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文教協會或其他依法成立之私立學校相關團體推薦之。 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於聘期中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本部解聘之;其缺額,由本部部長依前項規定,聘(派)適當委員補足其聘期。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第9條監理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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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