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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3條

監理會任務如下: 一、退撫儲金及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計畫之審議。 二、委由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受託金融機構)辦理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之年度計畫審議。 三、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管理年度預算、決算之覆核。 四、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管理績效之考核。 五、其他有關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業務監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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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