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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各學校辦理本條例第八條所定提(撥)繳退撫儲金事項,應於每學期開始一個月內填具教職員名冊,報儲金管理會辦理登記。 前項教職員資料有異動者,各學校應自異動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異動通知單報儲金管理會辦理變更登記;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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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