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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 第16條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第16條
第 四 章 退休
教職員年滿六十五歲,私立學校應主動辦理其屆齡退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延長服務: 一、校長聘期未屆滿者,得任職至聘期屆滿;其聘期屆滿而獲續聘者,亦同。但不得逾七十歲。 二、專科以上學校教授經學校基於教學需要,並徵得當事人同意繼續服務者。但每次延長不得逾一年,至多延長至屆滿七十歲當學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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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9條
教職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計算。校長或教師依第十五條規定自願退休者,除有特…
「退休」的其他條文
第14條
教職員之退休,分為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
第15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年滿六十歲。二、任職滿二十五年。配合私立學校組織…
第16-1條
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符合前條規定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五年內辦理退…
第17條
私立學校於本條例施行後依私立學校法規定,遴聘年齡逾六十五歲之校長或專任教師,除依第八條第四項…
第18條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且有具體事證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
第19條
教職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計算。校長或教師依第十五條規定自願退休者,除有特…
第20條
退休金給付方式如下:一、未滿十五年,給與一次給付。二、任職十五年以上,由教職員就下列退休給與…
第21條
擇領或兼領定期給付人員亡故時,其依前條第三項及第五項規定參加之年金保險,未提供遺族繼續領取規…
← 第15條
看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全文
第16-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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