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 第17條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第17條

私立學校於本條例施行後依私立學校法規定,遴聘年齡逾六十五歲之校長或專任教師,除依第八條第四項第一款由校長、教師個人撥繳退撫儲金外,其餘均由私立學校提撥。
AI 白話解釋
← 第16-1條看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