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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第4條

學校法人應就人事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專任董事、專任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二、校長選聘及解聘。 三、學校法人行政人員之聘僱、敘薪、出勤、差假、訓練進修、考核獎懲、待遇、福利、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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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