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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第5條

學校法人應就財務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董事、監察人之報酬、出席費及交通費之支給。 二、公債及短期票券之購買、動產購置及其他投資事項。 三、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 四、募款、收受捐贈、借款、資本租賃之決策、執行及記錄。 五、負債承諾與或有事項之管理及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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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