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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第6條

學校法人應就董事會及監察人運作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董事長、董事候選人之提名、資格審查、改選與補選、會議通知、會議召開、開票及決議。 二、監察人候選人之提名、資格審查、改選及補選。 三、行使捐助章程所列董事會職權事項。 四、學校法人變更登記。 五、學校投資有價證券、購置動產、設立附屬機構、辦理相關事業及其他投資事項之審議。 六、學校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之審議。 七、學校借款、資本租賃及累積盈餘流用事項之審議。 八、學校法人及學校預算、決算之審議。 九、其他經董事會會議決議應訂定之董事會及監察人運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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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