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 第1條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3條本辦法所稱學術試驗無線電臺,係指以研究無線電學術及技術創新為目的,專供試驗、實習而設置之無線…第4條設置電臺申請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一、設有電機、電子、物理、電信、運輸、氣象等相關科…
看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全文第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