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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 第2條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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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學術試驗無線電臺,係指以研究無線電學術及技術創新為目的,專供試驗、實習而設置之無線…
第4條
設置電臺申請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一、設有電機、電子、物理、電信、運輸、氣象等相關科…
← 第1條
看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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