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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設置電臺申請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設有電機、電子、物理、電信、運輸、氣象等相關科、系、所之大專校院。 二、設有電機、電子、運航管理、海運技術、航海、電信等相關科別之高級中等學校。 三、依法令核准成立之電信研究機構、社教機構,或辦理有關無線電運用、研究與發展之政府機構。 四、從事無線電學術研究發展之團體或個人,有具體貢獻並經政府登記有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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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6條依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三款申請設置之電臺,其發射電功率不得超過五百瓦特;依第四條第二款或第四款申…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3條本辦法所稱學術試驗無線電臺,係指以研究無線電學術及技術創新為目的,專供試驗、實習而設置之無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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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