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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 第10條
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機械、設備或器具因本體太小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不能標示者,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包裝者,於最小單位包裝標示。 二、無包裝或其包裝不適宜標示者,以繫掛方式標示。 三、以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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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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