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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安全標示或驗證合格標章專屬,依法完成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或取得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者所有。但專屬權人同意由他人於同廠牌同型號產品使用,並經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申報資訊網站登錄核准文件或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影本。 二、被授權人之工廠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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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